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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出台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政策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的监管态度也变得更加清晰。虚拟货币挖矿被禁止,银行和支付机构被禁止

政策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的监管态度也变得更加清晰。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虚拟货币交易保持严格监控。那么,公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21年将有86件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裁判案件,40多件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的案件。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很多投资虚拟货币的投资者都是通过委托他人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自己对虚拟货币和投资风险的理解可能只是模糊的。

从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Tether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转让,但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投资委托合同无效. . 但是,一些法院判决书也提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它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一直明确要求打击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但很多项目方似乎并没有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很多发行代币的币圈项目方仍在自由交易。在市场上。

#被盗比特币#

近日,一起比特币被盗案备受关注。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冒充生鲜外卖人员,将朋友的妻子罗某骗到停车场强行将其拉上车,到郊区使用暴力威胁逼迫罗某某将其交易账户中的29.0004844比特币和1258.04064以太币转入梁某某的交易账户。然而,一天后,梁和袁向警方自首。11月2日,三人先后被乐山警方抓获。

本案中,乐山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罗某某被盗比特币264万余元,以太币334万元,共计598万元。法院认为,梁、王、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自首、供述、认罪悔罪、恢复原状、在犯罪中的作用,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0余万元。罚款2万元。; 王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本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常务委员、执业律师刘洋认为,本案是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数字货币价格进行认定的又一案件。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任何机构不得为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此后,在全国已知案件中,盐城相关物价局仅发布了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本案涉及的影响力和金额,与前两案相比是无法比拟的。意见,可以预见,这种情况将在全国形成趋势,未来涉币案件的价格确定很可能不再是障碍。本案中,辩护人提到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纠纷尚未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无法判断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无论如何,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争议的价格确定意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极其严厉。辩护人提到,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纠纷尚未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无法判断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无论如何,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争议的价格确定意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极其严厉。辩护人提到,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纠纷尚未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无法判断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无论如何,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争议的价格确定意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极其严厉。

刘洋坦言,公安、检察、法律机关的个别办案人员对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肯定。过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案件都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转入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法的具体办案人员并没有发自内心地认可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当送达和具体量刑时,他内心的肯定会不自觉地引导案件从轻处理。然而,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次次暴涨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之前对虚拟货币案件毫不在意的侦查人员甚至夸大了他们对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处理,让辩护工作越来越难,许多人很难争取不逮捕、不起诉和缓刑。越来越大。

“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不能排除过度打击的可能。从我所代理过的众多币圈刑事案件来看,很多都是比较新颖的,比如ICO和DAPP,案子说明司法打击力度确实在加大,同时一些项目的商业模式也有天然的原罪,即使项目本身有区块链的实际应用,也正在慢慢上演。” 刘扬分析指出。

# 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公民身份

它受法律保护吗?#

今年5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虚拟货币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评估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原告才能享有相应的物权和债权基础。

法院分析称,首先,从价值上看,比特币的产生不仅需要实物资本的投入用于购买和维护专用机械设备,还需要为机器计算损失支付电力资源,相当大的时间成本。获得浓缩的抽象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和交易,产生财务上可计算的经济利益,因此比特币具有经济性和财产价值。其次,从稀缺性来看,比特币总量恒定在 2100 万枚,供应有限。作为资源很难获得,不能随意获得。因此,比特币具有稀缺性。第三,从一次性和排他性的角度来看,

综上所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件。它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被赋予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持有并无禁止,应予以保护。

但在今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合法权利。补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受人身自由约束。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比特币、Tether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护。”

在安徽省池州市一案中,上诉人杨超越将涉案Tether交给被告人朱明霞代为投资。该委托无效。本案杨超越委托朱明霞投资的“USDT”中文名称“USDT”并非当局发行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它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Tether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精神基本上是禁止的。因此,本案当事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投资Tether的XPO项目。委托合同的目的不合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也导致委托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按照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需要返还。上述文件虽然否认了这种“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比特币风险提示》甚至提到“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持有比特币应该受到保护。在江苏省或安徽省法院的判决中,虽然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也提到“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属于受法律约束。保护”的内容。

刘洋律师认为,无论是比特币、以太坊还是其他虚拟货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都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